宁夏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为加强高温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宁夏对在岗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进行了调整。新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从2014年起执行。
《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发放高温津贴需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经费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范围将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纳入享受范围。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微博银川 : #宁夏新闻#【宁夏调整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近日,自治区人社厅等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对在岗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进行了调整。新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从2014年起执行。
银川新闻网 : #银川新闻#【宁夏事业单位人员也能领高温津贴】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我区今年对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进行调整,不仅延长发放时间,而且将发放范围扩大至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同时,津贴从之前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7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5元分别提高到12元、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