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日前,浙江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气象局四部门联合发文,对加强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作出规范和部署。
通知要求切实保护已建气象设施的探测环境。在10月31日前,浙江气象部门将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完成《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制定工作,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
通知进一步明确拟迁新建气象站址的规划工作,对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的气象站点和设施,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将联合协调,做好站址勘选、新址规划保护、旧址对比观测等衔接工作。
通知强调,要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监督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及时公布和宣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掌握相关规定,充分认识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危害,增强依法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采取专项执法检查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执法纠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