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修改内容
2012-02-23 02:26:57
来源: 客运站
1.第十七条第九项:删除“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观光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发售学生票,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和返程站售票时各加盖一次站名戳以记录售票次数。”
2.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
3.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办理有效期延长手续”改为“办理签证及通票有效期延长手续”,“车票”改为“通票”。
4.第二十五条:删除“出站人员的车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硬纸卡片式车票应把右端发到站名撕下,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交给旅客。”和“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如持学生票要求报销时,应补收全价票价与学生减价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
5.第三十四条“办理时换发代用票,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改为“办理时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
6.第四十条:“时间仓促来不及买票”改为“主动补票”。
7.第四十三条改为:“旅客持票提前乘车并已经过车站剪口时,列车应予补签,或者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代用票上记载实际乘车的日期、车次,原票栏按原票实际填写,原票随丙联上报。”
8.第三章第七节“包裹的押运和带运”改为“包裹的押运”,删除第七十四条,其后条文序号依次递进。
9.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原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原第一百零七条第八项:“铁路分局”改为“铁路局”。
10.原第九十一条、原第九十五条:“分局”改为“铁路局”。
11.原第一百一十条:“查询电报和事故查复书应抄送铁路分局;跨铁路分局时,应抄送铁路局和有关分局;跨铁路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改为“查询电报和事故查复书应抄送铁路局;跨铁路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