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公路法规

首页
汽车
火车
机票
公交
天气
资讯
问吧
工具
地图

南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2012-01-18 15:43:39 来源: 客运站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条件转让;出租车司机载客不得无故绕行;机场、客运站要免费对所有出租车开放;调整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时,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5月30日下午,已经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条件转让

  《条例》的一个焦点是出租汽车市场退出机制。据了解,如果出租汽车经营权不能转让,企业则无法利用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融资,不利于资本的运营和企业的发展壮大。经营权是政府通过招标出让的,企业为此付出了成本,如果因故中途停止经营出租汽车行业,企业所获许可权不能通过转让等途径收回成本,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公平。因此,《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采取招投标出让的方式投放市场,两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在取得两年后确需转让的,在获得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招标转让。

  同时,为防止利用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牟利的行为,《条例》对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所得的分配作了相应的规定。

  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12年

  国家经贸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年限是8年,但考虑到出租汽车使用率高、折旧快等特点,从保障安全角度考虑,南宁市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期限为6年,使用6年后仍然可以转让。

  南宁市政府2004年出台的《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的10年经营权使用期限,超过出租汽车车辆一轮营运年限但又达不到两轮营运车限。为有效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与出租汽车营运年限相衔接问题,更有利于企业的经营,《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12年,经营权期限届满的,予以收回并按规定重新投放市场。该规定与出租汽车6年的营运年限相衔接。

  应合理规划出租车上落点

  实践中,出租汽车站点规划不够科学、不便民是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一些公共场所不允许出租汽车停靠、不允许出租车上下客或收取高额停车费,增加了企业和驾驶员的经营成本,也是造成出租汽车拒载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条例》规定:“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等部门根据车流量、人流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和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和上下站。”“机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港口等旅客集散地和其他人流集散地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免费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不得限制出租汽车停靠候客。”

  3种情况乘客可拒付车费

  一些的哥的姐在载客时,特别是载外地乘客时,故意绕行走“弯路”;有的司机不主动给付乘客车票。在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中,出租汽车司机要“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最短路线行驶,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不得无故绕行。”“按乘客要求提供车内设施的使用服务,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同载他人;在出租汽车站点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得欺行霸市,不得强行拉客;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实行亮证服务;正确使用计价器,按收费标准收费,给付乘客出租汽车客运发票。”

  《条例》规定,凡出租汽车驾驶人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收费标准收费的,不按规定给付出租汽车客运发票的,因车辆或驾驶人原因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为有效维护乘客的利益,《条例》还作出了调整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标准时,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规定。

上一篇:最新资讯:道路通行规定 下一篇:道路运输行业创建“十佳”活动正式启动
  • 相关阅读

    @2005-2018 闽ICP备2020019188号-8 “扫黄打非”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