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在火锅店用餐时,因自行添加燃料导致猛烈喷溅燃烧,造成施某被大面积烧伤。日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餐饮店承担60%的责任,施某及一起用餐的另两人承担40%的责任,施某共计获赔38万余元。
2014年5月6日,施某与王某、翟某3人至餐饮店吃火锅,因翟某使用的燃油炉火变小,王某在喊服务员添加燃料未果后,即在桌边拿了一瓶随地摆放的装有液体酒精的燃料桶,让施某端起翟某面前未熄灭的燃油炉后添加燃料,酒精遇火苗后猛烈喷溅燃烧,致使施某大面积被烧伤。
多次索赔无果,施某一纸诉状将店家及一起用餐的另两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餐饮店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其在提供服务时,未提示顾客禁止自行添加燃料,未严格管理易燃物品液体酒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行添加液体燃料的危险性,但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行添加燃料导致施某烧伤,王某的过错行为是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翟某亦应知道自行添加液体燃料的危险,且是施某端燃油炉这一行为的受益人,其有义务提示王某、施某注意相应危险,翟某的不作为是造成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施某本人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与王某等人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本起事故的发生,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考虑各主体间责任的大小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