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餐饮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各大酒楼、餐厅为了能吸引消费者,推出了各种人性化的“挂账消费”等特色服务。然后,因酒店对挂账消费签单人的疏忽大意,导致酒店的优质服务却成全了一些“霸王餐”。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的这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能给餐饮企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市区城南某大酒店向法院诉称,2014年1月10日,酒店与市区某保险公司签订酒店消费协议书,约定保险公司到酒店处消费可签单挂账,保险公司可享有贷记额度,但消费挂账期不得超过30天,保险公司须在45天内结清上月全部挂账款,逾期60天未结款将收取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多次到酒店处进行消费。经结算,在2014年1月至11月间,保险公司共应支付给酒店消费款39594元,但保险公司仅支付20600元,余款18994元拖欠至今未付。酒店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立即支付消费款18994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消费协议第五条约定,公司只承认具有有效签名的消费账单,没有签名或不是保险公司单位负责人签名的消费账单,均不认可。
法院认为,酒店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在酒店处签订挂账消费,根据合同附表的签单人资料表明,双方确认的签单人为魏某和陈某,而酒店向法庭提供的餐饮账单,部分无约定签单人签字,部分为非上述二人签字,故法院不予认定。因酒店提供的餐饮账单中由保险公司确认的签订人员魏某和陈某签字确认的餐饮账单中记载的金额,未超过保险公司已支付给酒店的消费款,故酒店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酒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