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借款 把自己忽悠进监狱
虚构租车,伪造相关机动车登记证书,租车抵押借款,终将自己骗进监狱。
以租车为幌子,陵水一80后无业女子与自驾车租赁公司及个人签订租车合同,先后骗得小轿车11辆,又伪造相关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所租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200余万元。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妹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个机关算尽的女骗子,终于把自己“忽悠”进了监狱。
据悉,郑某妹(女,1981年生)是海南陵水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11月27日,郑某妹找到林某俊,以租车为名,骗租海南某汽车租赁公司一辆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价值21.1789万元)。骗得该车后,郑某妹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该车作为抵押,向李某丽借款14.4万元。
同年8月15日,郑某妹借故将受害人李某丽的车开走,并再次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的签名、手印,经吕某勇介绍,将车抵押给苏某勇,借款12.74万元。2010年6月18日,郑某妹在工商银行贷款49万元,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轿车。同年6月30日,郑某妹伪造该车的相关证件,骗取被害人梁某驹的信任,以该车作为抵押骗得54.72万元。
一次又一次,郑某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自驾车租赁公司及其他个人订立租车合同,先后骗租小轿车11辆(经鉴定价值252.47万元),并伪造相关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所租车辆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共223.17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宣判后,郑某妹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刑二庭受理案件后认为,郑某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用向他人租用或贷款购买的车辆11辆(鉴定价值252.47万元),伪造车辆的相关证件,骗取他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3.17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郑某妹的量刑予以维持,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因此,我们应当遵守法规,不应虚构租车抵押借款,否则终将自己“忽悠”进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