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对于租赁市场开始新一轮排查,重点目标锁定在租赁双方权利上进行明确的划分。同时也是为了严谨规范租赁市场,避免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工商局近日联手制定《江西省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业内人士评价说,相对于以前汽车租赁公司各自单方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完整性、公平性、可操作性等方面都有了质的飞跃。
近年来,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升温,汽车租赁市场也方兴未艾。特别是今年国家推出春节、清明、五一、国庆4个假期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之后,汽车租赁市场更是呈现出爆炸性发展的态势。但与此同时,各种消费纠纷也随之而来,时常引发租赁双方的争执。
江西省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刘瑞刚介绍说,以前的汽车租赁合同,大多是各汽车租赁公司自行单方制定的一般性合同。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这类合同要么因内容不完整而产生歧义,要么因出租方故意而对承租方不公平,要么因表述不严谨而产生纠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工商局联手制定的示范合同,对于租赁车辆的基本情况、租期及地点、租金和保证金的支付、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担保、合同变更及解除、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有效保障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前,租赁期内的违约责任往往是双方产生纠纷的焦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此次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则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车辆的,应支付延时费。同时,“每逾期一天按租金总额的0.5%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违反约定提前收回租赁车辆的,应退还剩余的租金,并按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承担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而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租金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归还车辆的,除了继续计收租金、超时费,还应支付逾期交还租金20%的违约金。如提前交还车辆,也需要支付租金20%的违约金”。
刘瑞刚还介绍说,以前各租赁公司自行单方制定的租赁合同,往往只有一个简单的《汽车租赁登记表》,而此次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对原有的《汽车租赁登记表》作为合同附件进行了细化,而且还新增加了2个附件,也就是《车辆交接单》和《汽车租赁验车单》,对车辆的基本情况、随车装置、外观特征等进行了详细的登记,确保了租赁双方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租赁市场近年来带动自驾游而迅速发展,对于出现汽车租赁市场上的一些弊端,有关部门也将会进一步对问题进行整改,除了目前已经完善的租赁双方权责问题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