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租车 未成年小伙酒后驾驶不幸身亡
没有驾照却私自租车,饮酒后趁醉驾驶,未满18岁的小康酒后驾驶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小康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在小康父母看来,诸多“纵容者”在儿子死亡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而将多名被告人告上法庭。
宋老板是兰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小老板,2011年4月20日中午,小康向其约定租车一事。宋老板立即联系第三人刘某,安排刘某将一辆北京现代小轿车交给小康。虽然小康没有驾照,但却并不影响车辆交接。当日晚6时,小康驾车来到安宁区,与两名同学相邀喝酒,3人在酒吧内开怀畅饮至次日凌晨。
4月21日零时45分聚会结束,虽然喝了酒,他继续开车,搭载着两名同学沿七里河区西津路一路向东。
当车辆行驶至七里河桥东侧路段时,交通意外发生,小康当场死亡,其余两人不同程度受伤。随后,交警部门对事故出具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是小康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加之其未按照夜间行车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小康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名同学无责任。
2011年8月3日,小康父母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要求租赁公司宋老板、窦某,实际交付车辆者刘某、以及共同饮酒的两名同学共同承担因小康死亡造成的各类赔偿,共计17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令小康父母承担70%责任。租赁公司宋老板为自己“没有核实驾驶资格”的行为承担20%责任,向死者父母赔偿55713元;共同饮酒者两名同学共同承担10%责任,共赔偿27859元。
2012年10月29日,兰州市中院对小康死亡作出最终责任划定:外租车辆时未核实驾驶资格,车辆出租者承担20%的责任;共同饮酒者未尽到照顾、保护小康的义务,各自承担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