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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自然灾害发生时高速路应免费通行

2012-10-09 09:47:07 来源: 客运站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条例(修订草案)》从五个方面规定了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和服务措施。

  明确了高等级公路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运营管理和服务中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

  规范了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并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

  收费道口全部开启后,仍然发生收费车辆拥堵等紧急情况的,应当启动应急措施,保证车辆快速通过收费站;

  对各种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明确了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时清障施救的规定;规定了服务区规范化经营管理以及服务区经营者相关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确保为高等级公路通行者提供高质量和人性化服务。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缺乏体现以人为本精神,收费站在法定节假日、自然灾害发生时、交通拥堵时“开闸放水”、免收通行费的规定,应当予以增加。

  代表曾粤兴

  乌龙收费站,“车龙”长达1公里。 本报记者 曾远华 摄

  “高速路上的服务区能不能提示游客,再走多少里路就能够到达下一个景点,并对该景点有所介绍,作为旅游大省,黄金旅游线上的服务区没有特色。”昨天,《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条例(修订草案)》举行听证,13位听证代表们围绕“以人为本、安全畅通、便民利民”畅所欲言。

  7·21暴雨收通行费遭谴责灾害发生时应免费通行

  草案:将原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二字删除;增加了高等级公路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畅通、便民利民的原则;在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运营管理和服务中更加突出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着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建议:代表曾粤兴表示,“高等公路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循安全顺畅、便民利民的原则。”这一规定,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律制度应有的理念。因为高等公路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是机动车驾驶员、旅客和其他通行者。这就涉及一个利益的矛盾协调问题核心是收费问题。

  他认为,长期以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甚至一些基层政府以为,机动车辆从道路通行,就该缴纳道路通行费,理由不外乎:某条道路是政府贷款修建的,还贷款需要收费;某条道路是某公司修建的,需要收费来满足该公司的收益权。

  “在法理上,国家与政府存在的意义是组成强大的实体,保护国民,满足国民的公共利益基本需求,解决国民个人乃至社会群体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铁路、公路、码头、机场及其航站楼、国办医院、公园、体育场馆、居民生活小区的体育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兴建,应当从税收中统筹解决,不应另行向国民收取费用。”

  换而言之,免费享用公共设施本身,是一种福利,这就是发达国家采用BT建设方式免收道路通行费、机场建设费等费用的道理所在,也是我国政府要求二级以下道路免费通行、城镇居民免费享用体育设施的道理所在。综上所述,那种认为通行道路就该缴纳通行费的观点,并非天经地义的主张。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比较落后,财力有限而公共设施建设欠债过多。不得已而在大量公共设施的建设上采用BOT的方式。人民理解政府而主动或者被动的支持政府的工作,这是老百姓作出的让步,政府千万不要把这种忍让当做天经地义的收费理由。

  “政府也应在节假日和自然灾害发生时免收高速公路过路费。国务院已经发文,规定四个法定节日免收7座以下小客车的道路通行费,这是中央政府正确的选择。”

  在草案的论证过程中,有人认为,加油站即使排了长队也不可能要求加油站免费加油,因此,即使道路排了长队也该收费。这混淆了商品与服务的买卖关系与道路管理关系的界限。道路不是商品,收费站收取的也不是服务而是道路建设费用。

  如果说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道路免收的费用会使建设方遭受损失的话,那么,也应该由政府弥补,何况这里面还涉及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和政府延长收费期限问题。一方面,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本身应当对社会利益作出适当让步;另一方面,临近预定收费,假如存在利润亏损问题,政府实际上还会做出实事求是的选择,适当延长收费期限,最终不会让企业亏损。

  发生在北京的7·21暴雨,对政府的政治理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市民的伦理道德进行了考验。“令人遗憾的是,收取道路通行费的政府和企业饱受世人谴责,而许多普通市民的作为,树起了首都市民的光辉形象。什么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大家看得清清楚楚”。

  同时,草案缺乏体现以人为本精神,要求收费站在法定节假日、自然灾害发生时、交通拥堵时“开闸放水”、免收通行费的规定,应当予以增加。

  应合理设置服务区 免费提供饮用水

  草案:高等级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服务区,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提供下列服务设施:短暂休息、停车场、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设施;加油、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设施;绿化、水土保持、夜间照明及给排水、污水处理、备用电设备等功能性设施。

  建议:代表黄列宁认为服务区没有提示性服务,提示游客再走多少里路就能够到达下一个景点,并对该景点有所介绍,作为旅游大省,黄金旅游线上的服务区没有特色。

  代表童吉仁说,在云南的服务区免费供饮用水还没有,希望体现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 代表刘慧国认为服务区应公布前方道路路况提示信息。

  代表马骏谈到,目前,云南的服务区仅提供吃饭、上厕所,用途并没有延伸,这缘于投入经费不足,希望政府加大投入力度。

  曾粤兴认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通行者的人身安全、财产权、食品安全是个较为突出的问题,管理者和服务经营者对此都有保障义务;途径旅游点的二级公路上,经常有人肆意拦截车辆、招揽生意,这是一种危害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一旦造成交通事故,行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问题,在草案中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应当予以完善。

  禁11种逃避缴纳通行费路 路牌应更具人性化

  草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下列方式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违规掉头;倒换、损坏、伪造车辆通行卡;强行通过收费站口;未按照规定行驶,损坏和破坏安全设施,从非法路口出入收费公路;假冒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使用假证件;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悬挂车辆牌照;改装车辆利用悬挂轴在收费站过站时故意减轻重量;对计重收费公路,车辆称重时不按照规定行驶,冲称、跳称、撬称、垫称、绕称、复称;无故超时;其他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行为。

  建议:代表曾粤兴表示道路通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收费方不得凌驾于通行方之上,也不得设置陷阱让通行方缴纳更多的费用;通行方依照规定缴纳费用,如果采用恶意手段逃避交费,会侵害建设方财产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非恶意的欠费,只应补纳费用而不应承担额外的费用;如果收费方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引发纠纷的,收费方应当反思自己的做法,及时加以纠正,而不是借用公权力报复通行方;只有当通行方确属无理取闹,严重扰乱管理秩序时,才应受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草案: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完毕,养护作业单位应当迅速清理施工现场,恢复通行。

  建议:代表刘芸表示,在公路上养护作业,有时在很靠前的地方就设置了标识牌,在施工结束后,标识牌没有及时撤出,建议施工结束后,养护作业单位应当迅速清理施工现场及标识牌。代表黄列宁建议路标路牌能否有所创新,警示性标志能否再人性化一些。

  解答

  升级高速路服务区 及时补充标识牌

  在听证代表发言完后,决策发言人杨先生对代表们的疑问作了解答。他说,在条例出台后,服务细则方面还要做健全的建议,原来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会根据条例的要求进行一些调整。

  要求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养护工作,根据条例加大监管力度。比如检查、高速的路况等。对于二级公路的养护问题,二级公路从1月1日取消收费后,由省财政安排资金来进行养护,全省一半的二级公路是10年前建设的,目前,养护资金紧缺,养护资金还在积极向省政府争取。

  社会监督方面,从2008年开始,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养护管理公示牌,目的是为了加大社会管理监督,今后对于先天不足的服务区将协调相应部门。

  标识标牌的问题,希望地方政府联系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办法,把偷盗现象尽量避免。“接下来,省交通厅将对高速公路、二级路进行标志牌调查,特别是高速公路,资金问题突出,标志牌资金保守估计2000万左右。管理单位应及时补充丢失标识牌,全国统一的标识牌,是一个图片的指示,一般不允许做创新。在未来,想结合云南的特色,在允许的情况下,做一个标志牌的创新。”杨先生说道。

  目前我省很多服务区都是规模小、功能不全、管理不到位。“从2009年开始,我省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当时一个游客把昆明和广西相比,对服务区提出改造建议,我们也进行了积极的改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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