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颁布实施《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是青海第一部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全面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地方性规章。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和次高级以上路面及桥梁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养护单位;县道日常养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养护单位进行;乡道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进行;村道(村内道路),由村(牧)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组织农(牧)民采用分段承包养护、群众集中养护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