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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与假身份证的鉴别

2012-04-17 15:47:20 来源: 客运站

姜晓亮律师

[工伤起因]

段某是本案被诉人五金公司的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段某将不予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之后段某在工作中自己击伤手部,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在段某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于2007年12月17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补偿申诉人人民币68860.74元。且被诉人五金公司按协议的约定,支付申诉人应得的补助金计人民币68860.74元。

2008年1月4日,段某以公司计算工伤待遇时所依照的年龄计算错误为由向太仓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即申诉人段某提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为412326198002243036,即发生工伤时年龄为27周岁;而被申诉人在计算工伤补助金时,参照的身份证为412326750224301,即年龄为32周岁,相差五岁,故提出请求仲裁要求被申诉人再补偿其少支付的9339.26元。

本案中段某怎么会一人持有两张身份证呢?其年龄又应当如何计算呢?


[案件过程]

本案被诉人五金公司:段某在2002年进入公司签订合同时,向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为412326750224301(即年龄为32周岁)。并且,凭此身份证号办理了相关的养老、医保、公积金、工伤认定等手续,申诉人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在2007年12月17日双方就工伤补偿提出签订协议,该协议也约定了,年龄的认定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提供的身份证为准,对此协议双方进行了签字确认。被诉人五金公司已按协议的约定,也履行了支付申诉人应得的补助金计人民币68860.74元的义务。应当说本案事实清楚,不存在何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但本案中段某怎么会持有两张不同编号的身份证呢?本案律师向段某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电话调查,派出所证明段某的真实身份证号码为41232619710616301X。也不同于其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向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为412326750224301(即年龄为32周岁)。此后,被诉人以段某伪造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向太仓市南郊派出所报案,南郊派出所也查出段某的身份证号码为41232619710616301X。

据此,段某工伤发生时的实际年龄应为36周岁,其本人的真实身份证号码为41232619710616301X。即其工伤赔偿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平均工资(解除时)*级数*剩余年限(级数:9级为0.4个月):2300*0.4*39=35880元。 而申诉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412326750224301向被诉人骗取395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使得被诉人多支付了人民币3680元。故段某应当立即返还被诉人款项合人民币3680元,但申诉人段某在得知真相后,经仲裁委员会合法通知后拒绝出庭,仲裁委员会即对申诉人段某按照撤诉处理。

在本案中,段某使用虚假身份证,导致五金公司多支付其工伤补助费人民币3680元;此后,段某又令一张1980年出生的虚假身份证,并使当地派出所出具了第一张假身份证生日有误的证明,欲再骗取五金公司9339.26元,被识破后潜逃,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实属诈骗未遂,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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