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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保险理赔中,主车与挂车的理赔关系

2012-03-02 19:07:55 来源: 客运站
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保险理赔中,主车与挂车的理赔关系   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保险理赔中,主车与挂车的理赔关系     一、主挂车交强险理赔        1、从保监会及行业协会的文件看,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获两份交强险赔偿“保二赔二”。
    中国保监会2006年6月19日下发的《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 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第二章第四节“赔偿处理”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的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1月3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规定。据此,保险公司对主挂车的交强险均应依法负责赔偿,即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车辆的主车和挂车分别入有交强险,被保险人可获得两份交强险赔偿。
    注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6年6月12日下发《关于报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行业指导性要点的报告》(中保协发[2006]8号)中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一份交强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主车与挂车均投保交强险的,由承保主车的保险人先行赔付,提供完整的赔案材料复印件后,与承保挂车的保险人结算,分别承担50%的赔款。”该规定已被保监会《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的相关规定否定。     二、主挂车商业险的理赔
    根据商业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第十二条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商业保险合同就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问题作了明确约定,即合同约定“保二赔一”。由于保险合同就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事故如何理赔做了明确约定,故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三者险案件中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不同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责险可能有不同的约定。     所以,对主挂车的保险理赔问题,应当区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差别,即交强险可赔两份,而商业险只能获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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