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人,我们认为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另外,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笔者建议有些情况下可以先行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再行申请鉴定。虽然可能导致诉讼周期过长,但可以避免因过早鉴定所导致的实际恢复情况不佳时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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