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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2012-02-23 00:37:49 来源: 客运站
——安徽宣城中院判决肖海军诉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9-10-23 08:00:17

 

 

裁判要旨

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8年9月26日17时50分,黄新军持代号为C4[准驾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POH526号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驶入对向车道,与迎面肖海军驾驶的皖PT6732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新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海军所受经济损失为:医疗费8150.78元、误工费1450.44元、护理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150元、车辆施救费200元、停车费160元、车损鉴定费160元、车辆损失2085元,合计13196.22元。黄新军所有的皖POH526号二轮摩托车于2008年7月3日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肖海军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新军、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696.22元。

裁判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肖海军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及摩托车受损,有权向肇事车辆车主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其损失金额以法院审查确定为准。肖海军所支付的车辆施救费、停车费、车损鉴定费、车辆维修费合计2605元,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的限额,超过部分605元应由黄新军赔偿。肖海军的其他经济损失未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相关限额,应由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

    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肖海军医疗费8150.78元、误工费1450.44元、护理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150元、车辆损失2085元中的2000元,合计12591.22元;二、黄新军赔偿肖海军车辆施救费200元、停车费160元、车损鉴定费160元、车辆损失2085元中的85元,合计605元;三、驳回肖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黄新军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肖海军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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