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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的外在表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12-03-29 04:03:20 来源: 客运站
本文以“十级伤残的外在表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蓝本,由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归纳、列举《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一级伤残外在表现的规定,以便对经伤残等级鉴定后,是否构成“一级伤残”存有疑问的朋友自行检索、对号入座,在索赔时做到心里有底。

  另外对于那些经法医司法鉴定后,被鉴定确认存有一处一级伤残的受害人(如身体多部位受伤,则有可能各部位均构成伤残且各部位的伤残等级不同),其可以获得的残疾赔偿金,赔偿系数为100%(身体多部位构成伤残的,鉴定结论中会得出一个明确的残疾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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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一级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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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具体的外在表现为: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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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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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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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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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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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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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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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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