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于某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办理了相关保险及车辆盗抢险后,将车放在一汽车租赁部租赁,汽车被盗。于某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于某改变汽车使用性质为由拒赔。日前,云龙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4日,市民于某花16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2007年1月8日,于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及14.6万元盗抢险,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6月17日,于某将车放在李某的汽车租赁部租赁,2007年9月1日,李某发现汽车被盗,当即报警。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该车“改变使用性质,实际为租赁车辆”为由,于2008年1月17日向于某发出拒赔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随后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