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者责任险: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2)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3)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保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4)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5)。
(5)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与其它责任保险一样,其承保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承保的是投保特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所负的第三者责任;所谓的第三者责任是指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有的赔偿责任。
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一般基于国家实施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开办,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象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众人的力量,分散风险的原理和大数法则,将被保险人个人原本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于社会之中,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