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公路法规

首页
汽车
火车
机票
公交
天气
资讯
问吧
工具
地图

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2-03-13 13:11:50 来源: 客运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到严格责任,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上一篇:社会保险保监会关于印发领导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受害人有过错交强险照样赔付
  • 相关阅读

    @2005-2018 闽ICP备2020019188号-8 “扫黄打非”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