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公路法规

首页
汽车
火车
机票
公交
天气
资讯
问吧
工具
地图

以超载为由拒赔偿保险公司败诉

2012-01-17 20:16:42 来源: 客运站


    某运输公司对公司所有货车参加了机动车辆保险,该公司员工张先生因工作驾驶公司车辆时,撞死了横穿马路的行人王先生。
  经交警鉴定,张先生超载驾驶,违反交通法规。经协商,张先生赔偿了死者家属8万余元,并约定余款10多万元将于2005年2月8日前付清,运输公司作为车主,出具保证书保证张先生付清欠款。然而,张先生没有按期付款,死者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清偿欠款,运输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令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请。
  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并提供了两份事故认定书,其中一份认定车辆有超载的行为,而另一份则没有此项内容。
  保险公司受理后认为,运输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伪造的,运输公司员工超载驾驶,故拒绝赔偿。
  运输公司随后诉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0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现运输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伪造的,违反了诚实信用;根据真实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超载拒赔,而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存在超载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故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当时接收索赔单证的签收单,故其认为运输公司提供的假的事故认定书无事实根据;双方提供的保险条款文本没有规定因提供虚假的事故认定书可以拒赔的相关内容,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无法律依据;另外,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特别说明的义务,以使投保人知晓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说明已就超载免责条款向运输公司作了特别说明,因此即使超载免责条款纳入了保险合同的范围,对运输公司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故支持运输公司的理赔请求。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有特别说明的义务,以使投保人真实知晓免责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如保险人没有对投保人特别说明,就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已就超载免责条款向运输公司作了特别说明,因此即使保险合同中有超载免责条款对运输公司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当时接收索赔单证的签收单证实运输公司提供假的事故认定书以及保险条款也没有规定因提供虚假的事故认定书可以拒赔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故支持运输公司的理赔请求。

上一篇:交强险价格一览表 下一篇: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的死亡时间推定应适用《保险法》的特别规定 
  • 相关阅读

    @2005-2018 闽ICP备2020019188号-8 “扫黄打非”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