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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数额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

2012-01-17 01:29:53 来源: 客运站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数额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关系在性质上是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保险赔偿数额应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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