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对酒驾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该赔偿呢?这得看是什么险种,是什么损失。
一、在“交强险”范围内,对酒驾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该赔偿呢?
国务院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款就提到了驾驶人醉酒的,而这一款往往就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借口、救命稻草,因为除此之外,保险公司找不到拒赔的说法,但当我们细细读完整条规定之后,会发现条例规定并不象保险公司所说一样,条例只规定:“在规定的3种情形下,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一规定体现的是保险公司垫付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往往把这一义务性的规定包装成他们拒赔的托词;条例最后一句还规定:“在规定的3种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很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免责的仅是财产损失。换言之,就算是在规定的3种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毕竟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交强险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我们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或肇事司机的过错来对抗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各地法院已有的持支持观点的判例也很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
所以,在“交强险”范围内,对酒驾导致的损失,如果驾驶人达到了醉酒的程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当然,如果达不到醉酒的程度,保险公司都得赔偿,因为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