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到底需不需要签订一个“协议”?为此记者采访了山东智光法律事务所王智光律师。王律师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对“拼车”行为并无明确界定。但是拼车无论是对车主还是对乘车人都存在风险。车主降低成本,回避风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驾驶车辆属高度危险作业,相对乘车人,法律对车辆、车主、驾驶人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所以拼车前最好签订一个“拼车协议”,一般的拼车合同拟定需要注明车主与乘车人的基本信息、搭送时间、付费方式以及双方责任义务和违约处理。但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如果“拼车协议”里出现“责任自负”、“风险自担”或“后果与己无关”之类的条款,则该条款属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王律师提醒拼车者,虽然此类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一般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当然为了避免犯罪分子,所以在拼车和签订协议前拼车者最好先了解一下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