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辆车,使用后感到费用较大,产生与他人拼车的念头。告知信息发出后,很快收到几个要求拼车的电话。于是我起草了一份“拼车协议”,要求拼车人自担风险。请问:这份“拼车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了解这份“拼车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须弄清楚两个问题:一是“拼车协议”中“拼车人自担风险”条款有无法律效力?二是车主与拼车人在意外发生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关于“拼车协议”中“拼车人自担风险”条款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所谓“拼车协议”指的是车主与拼车人之间达成的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拼车协议”一般由车主单方面提供,从性质上来讲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此类合同,法律是有特别规定的。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显然,依据该法的规定,“拼车协议”中关于“拼车人自担风险”的单方免责约定属无效条款,即便拼车人接受了协议,这条约定也没有法律拘束力。
其次,关于车主与拼车人在意外发生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在车主与拼车人达成的拼车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即产生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车主而言,他负有安全地将拼车人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发生意外,车主是无法推脱其责任的。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根据这一规定,车主在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的情况下,拼车人乘车过程中所发生伤亡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车主承担。
综上,你为了降低成本,回避风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驾驶车辆属高度危险作业,相对乘车人,法律对车辆、车主、驾驶人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拼车”行为无明确的界定,但就上述“拼车协议”而言,如果出现“责任自负”、“风险自担”或“后果与己无关”之类的条款,则该条款属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此类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