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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2012-02-27 05:38:47 来源: 客运站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沂淮江高速公路、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沂淮江(新沂-淮阴-江都)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北京至上海、同江至三亚两条高速公路的共线段,贯穿苏北腹地,全长261.5公里;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高速公路长113公里;宁通公路泰州(广陵)至南通段高速公路长53.7公里;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长28.58公里。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沂淮江高速公路、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和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设站收费的批复》(苏政复[2000]222号)的精神,并报经省政府核准同意,现决定对沂淮江高速公路、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和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开征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方式
  
  以江阴大桥主线收费站为界,对沂淮江高速公路、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和广靖高速公路实施新的北网高速公路联网一卡通收费。
  
  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在宁宿徐高速公路全线开通前,先实行开放式收费
  
  二、收费点站设置、变更和撤消
  
  沂淮江高速公路设置苏鲁主线站(苏鲁共用)和新沂东、阴平、沭阳北、沭阳南、胡集、淮阴北、淮阴南、淮安、宝应泾河、宝应、高邮首届、高邮、高邮八桥、江都真武、江都15个匝道收费点。
  
  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由原开放式收费制式,调整为封闭式收费制式,撤消原宁连公路侍庄收费站、谢庄收费站和国道204宁海收费点,保留原宁连公路宁海主线收费站,并更名为连云港收费站,新设淮阴主线收费站和宁海、灌云西、灌云南、灌南、高沟、涟水6个匝道收费点。
  
  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将原广陵至南通段开放式收费制式,调整为封闭式收费制式,撤消广陵和五接两个主线收费站,保留已设的砖桥主线收费站和泰州(原刁铺)、泰兴北(原根思)、泰兴东(原河失)3个匝道收费点,新设平潮主线收费站和广陵、季市、葛市、二案、九华5个匝道收费点。
  
  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在宁宿徐高速公路全线开通前先设置宿迁临时收费站(SK13+800),实行开放式收费,待宁宿徐高速公路建成后,再并网实施封闭式收费。
  
  三、收费范围
  
  实行封闭式收费的高速公路,除军车外,对其他一切通过车辆一律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目前暂按普通公路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计费方法
  
  (一)封闭式收费的高速公路,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收费系统。车辆通行费按车辆行驶里程、各车型相应收费标准计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各车型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二)宁宿徐高速公路宿靳段实行开放式收费,按各车型定额收费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通过一次,收费一次。
  
  (三)车辆通行费尾数以五元为单位,按“一、二舍,八、九入,三、四、六、七作五”的原则取整。
  
  (四)车辆吨(座)位计量原则:货车一律按车辆出厂时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的座位计收(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为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五、收费标准
  
  (一)沂淮江高速公路、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开放式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六、收费管理
  
  (一)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沂淮江高速公路、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待宁宿徐高速公路建成后,由宁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实施经营性收费管理;江苏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仍对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和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实施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实行联网收费后,收费管理原则为:入口发卡、出口收卡、分路计价、一次收费、逐车分配、分班结算、当日交割。江苏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锡澄、广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靖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不变)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按车辆行驶各路段里程分配,各自独立核算。 上一页 1 2 下一页第2页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沂淮江高速公路、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接上页]
  (三)各收费站(点)必须按日将收费收入全额汇解各有关公司和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严禁坐支、挪用、截留、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四)沂淮江高速公路、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各收费站点收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其收入在省统一纳税;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和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各收费站点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由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管理,其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路网内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驾乘人员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按路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以下简称全程)三倍计收通行费;人为损坏通行卡者,除收取全程车辆通行费外,另收取每张通行卡60元赔偿费;对无通行卡的军车和人为损坏通行卡的军车,每张通行卡收取60元赔偿费。
  
  (六)江苏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必须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及时将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接受交通、物价、财政、审计、计划、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收费站点必须加强服务,文明收费,不得擅自关闭收费车道。
  
  (七)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苏政办发[1994]30号),各有关单位《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统一按规定向省物价部门申请办理。
  
  七、违章处理
  
  (一)凡不能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行。对强行闯关通行者按全程费额的10倍加收车辆通行费;情节恶劣、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罚。
  
  (二)逃、漏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一经查出,按高速公路全程费额的3倍加收车辆通行费;相向行驶的车辆中途互换通行卡者,均按高速公路全程费额的3倍加收车辆通行费。
  
  (三)本通知由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四)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于2000年12月4日起按本通知要求实施收费。沂淮江高速公路自正式通车时实施收费。
  
  附件:1、沂淮江高速公路、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略)
  
  2、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开放式收费标准(略)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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