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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全省

2012-02-26 00:26:24 来源: 客运站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3]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交通部关于北京至沈阳高速公路联网试点工作要求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按照国家新的车型分类标准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计费手续,方便通行,车辆通行费计费实行5元递增,按“三七作五、二去八进”取整计算。
  
  二、从新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
  
  │类别│ 车型及规格 │ 收费标准 │
  
  │├────────┬─────────┤(元/公里)│
  
  ││客车│货车││
  
  ├─────┼────────┼─────────┼───────┤
  
  │第1类 │ ≤7座│≤2t│0.35 │
  
  ├─────┼────────┼─────────┼───────┤
  
  │第2类 │8座—19座 │2t—5t(含5t)│0.60 │
  
  ├─────┼────────┼─────────┼───────┤
  
  │第3类 │20座—39座│5t—10t(含10t)│1.00 │
  
  │││20英尺集装箱车││
  
  ├─────┼────────┼─────────┼───────┤
  
  │第4类 │≥40座│ 10t—15t(含15t)│1.30 │
  
  │││ 40英尺集装箱车 ││
  
  ├─────┼────────┼─────────┼───────┤
  
  │第5类 ││ >15t│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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