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公路法规

首页
汽车
火车
机票
公交
天气
资讯
问吧
工具
地图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路

2012-04-08 21:01:44 来源: 客运站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路面增加面层集料水洗工艺的通知
  省公路局、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公路开发总公司、各在建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办:
  
  路面面层集料具有良好的洁净度和表面粘附性,是保证路面沥青混凝土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经过在彭泽至湖口高速公路的试验,省厅决定在全省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过程中统一推行面层集料水洗工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建及新建高速公路项目路面面层粗集料( ≥4.75mm )生产加工环节需增加水洗(采用石灰水)工艺。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对路面面层粗集料提出水洗的工艺要求,并对水洗标准做出一般规定。
  
  三、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在编制项目路面施工招标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时,应对路面面层粗集料生产加工环节提出必须水洗的明确规定和工艺要求,将水洗设备、水洗标准在评审(标)标准中作为强制性条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增加水洗工艺作为对路面承包单位履约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路面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项目特点、路面材料加工生产数量、路面材料加工生产现场条件等因素,在合同签订后之日后2个月内完成路面面层粗集料加工生产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及项目业主审批。路面面层粗集料加工生产组织设计必须编制满足本合同要求及条件的水洗工艺内容。
  
  五、监理工程师应熟悉项目招标文件中路面面层粗集料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及标准,在路面承包人编制文件过程中给予指导或提供服务,对承包人申报的路面面层粗集料加工生产组织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批复,将此批复及承包人的申报文件一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六、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复后一小月内完成路面面层粗集料加工生产(含水洗工艺)的场地建设及设备安装。承包人场地建设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后,应对设备进行试生产,试生产达到水洗各项标准后才能正式生产。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试生产全过程,并对是否可以正式生产签署意见。
  
  七、承包人在生产过程中要定期(每日至少一次)对路面面层粗集料生产加工及水洗质量进行了抽检。达不到标准的应停止生产,直至检查达到标准后才能恢复生产。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检查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单独检查。只有得到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单位的认可,承包人才可以正式生产路面面层集料。
  
  八、路面面层粗集料在加工生产中增加水洗工艺,主要是通过 清除材料中泥土、粉尘杂质,保证洁净程度,增加材料表面粘附力,从而达到提高沥青混合料质量的目的。集料在加工过程中增加水洗工艺可能会增加一定的生产成本,但根据彭湖项目定性分析,由于集料粉尘降低到最低程度,可以在沥青混合料加工过程中降低燃料加温成本,所以综合成本不一定会增加。为保证水洗效果,在石料破碎加工前应对石料进行冲洗。
  
  九、路面面层集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环境保护,做好防尘除尘及污水回收处理工作,水洗工艺设计要将节约用水作为工艺设计的重要内容,经过适当的分级沉淀,既满足水洗的技术要求,又最大限度地做到水资源重复利用。水洗后的粉尘渣要集中堆放,尽可能利用。禁止水选后的污水直接排入沟渠及农田。水洗现场地面必须硬化。
  
  十、水洗后的路面面层集料在运输及储存过程中应防止二次粉尘污染,路面面层集料应分级分档堆放。堆放场地及道路必须硬化并做好排水工作。
  
  十一、路面面层粗集料增加水洗工艺,在省厅未制定统一的水洗工艺、水洗检验标准前,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制定。
  
  十二、省厅委托省厅科研院依托彭湖项目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路面面层粗集料水洗工艺标准、水洗检验标准,并对水洗成本及水洗后沥青混合料生产综合成本进行分析。标准完成经审查批准后,省厅作为地方性行业标准发布。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上一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台州境 下一篇: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杭新
  • 相关阅读

    @2005-2018 闽ICP备2020019188号-8 “扫黄打非”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