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
2012-02-28 17:41:25
来源: 客运站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连徐高速公路潘塘至苏皖交界处老山口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潘塘至苏皖交界处老山口段高速公路是连徐高速公路一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长约19公里,已于2001年底前建成。因与该路段直接相连的连霍高速公路安徽段在2001年底前未能建成,使得该段高速公路一直未能开通。经交通部协调和两省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定于2002年7月1日同时开通两省连接高速公路。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交通部、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交公路字[88]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徐、宁宿徐、宁靖盐高速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01]174号)等文件精神,并报经省政府核准,决定对连徐高速公路潘塘互通至苏皖交界处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站点、站名
同意开通连徐高速公路苏皖省界主线收费站和潘塘、三堡2个匝道收费站,并从通车之日起实施收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车以外,凡准许通过连徐高速公路的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别计收:货车一律按车辆出厂时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的座位计收(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为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四、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五、收费年限
鉴于连徐高速公路仍为部分通车,二期工程尚未开通,收费年限待全线开通后核定。
六、收费管理
1.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对该段高速公路进行收费管理。
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计算。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实施收费。车辆通行费尾数以伍元为单位,实行一、二舍,八、九入,三、四、六、七作五。
3.各收费站(点)必须按日将收费收入全额汇缴公司,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严禁坐支、挪用、截留,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4.各收费站(点)收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按章纳税。
5.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按最大可能行驶里程(以下简称全程)三倍计收通行费。人为损坏通行卡者,除收取全程车辆通行费外,每通行卡另收取60元赔偿费。对军车无通行卡和军车人为损坏通行卡者,每通行卡收取60元赔偿费。
6.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必须按年度将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7.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苏政发[1995]72号)的规定,《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向省物价部门申请办理。
七、违章处理
1.凡不允许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行。对强行闯关通行者按全程费额的十倍加收车辆通行费;情节恶劣、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罚。
2.逃、漏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一经查出,按该段高速公路全程费额的三倍加收车辆通行费。U型车、相向行驶的车辆中途互相换通行卡者,均按该段高速公路全程额的三倍加收车辆通行费。
八、本通知由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
连徐高速公路潘塘至苏皖交界处老山口段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公里
收费车型 划分标准收费系数收费费率最低收费
1型 小型客车6座以下(含6座)1.0 0.4 15元
2型 中型客车小型货车1.5 0.6 15元
6座以上至20座2吨以下
(含20座)(含2吨)
3型 大型客车中型货车2.0 0.8 20元
20座以上至5020座以上至
5座(含50座)吨(含5吨)
4型 重型客车大型货车2.5 1.0 20元
50座以上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
5型 重型货车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3.0 1.2 30元
6型 特型货车20吨以上4.0 1.6 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