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北京持续加大对公共场所安全规范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在地铁等公共区域,现拟定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加强北京地铁规范管理。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对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躺卧、踩踏坐椅、堆放物品等影响疏散的行为;擅自销售或者派发广告等物品;吸烟、吐痰、便溺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携带动物进站乘车,导盲犬除外;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等。草案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销售或者派发广告等物品的,还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派发物品。
草案还规定,对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行为,以及追逐、打闹或者进行滑板、溜冰、运动自行车等危及安全的危险活动,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信息告知责任。规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以及车辆运行状况提示、安全提示等信息;应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告知乘客运营计划调整、列车延误等情况。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表示,此次立法,旨在立足首都的特殊地位,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核心,突出预防为主,明晰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乘客安全乘车义务、公众安全参与义务,建立运营与前期规划、设计、建设环节的责任衔接机制,明确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措施,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希望大家能自觉遵守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为自己和他人的乘车安全带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