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周末时间(以天为单位时间):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法定节假日(以天为单位时间):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为法定休假日,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时间是休息日的,如企业安排员工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否则,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如还有疑问请咨询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