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交撞伤过路男 公交公司赔偿275万余元
去年3月7日下午,小吴在西昌路和大观路交叉口公交站台上准备过马路,绿灯亮后,他下了站台,没想到被刚进站的公交车一头撞上。小吴的母亲木女士称,当天儿子是和往常一样,沿着大观路步行到单位上班,她说,他们家离单位很近,途中就要过这个红绿灯口。
事发后,小吴被送到云大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车祸复合伤、重型颅脑外伤、颈椎骨折及肝功能损伤。之后又转了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小吴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事发时,儿子参加工作不到1年,结婚也才一个来月。现在他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需24小时陪护。”木女士十分悲痛。
经交警认定,公交车驾驶员念师傅和小吴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小吴的家属认为,小吴并没有交通违法行为,而念师傅驶入站台时速度过快,未避让行人,“同等责任”一说他们无法接受。考虑到念师傅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昆明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小吴家属一纸诉状将念师傅、昆明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0万余元。
今年3月,本案在五华法院开庭审理,公交公司称已经垫付了100余万元的医药费,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均表示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275万余元
五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交司机念师傅违法行为有二: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公交车以时速35公里的速度驶入站台,已经超速;其次,肇事公交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遇行人通过无有效避让行为。另外,机动车行驶属于高度危险行为,机动车应当承担比行人更为严格的谨慎注意义务。
小吴是在绿灯亮时走下站台,他过错仅是没有注意到先于自己进入十字路口的公交车已向公交站台驶来。相比较来看,念师傅的过错明显大于小吴的过错,应当承担较大比例的过错责任,而事发时念师傅是在行使职务行为,据此,法院认定这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80%,由小吴承担20%。
经过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梳理,法院最终判定,由公交公司赔偿27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
判决下发后,公交公司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