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状告公交公司“失信”
接受胡群英、徐进等14名坐轮椅的残疾人委托的刘建民也是一名残疾人,还是吉州区肢残人协会的副主席。
刘建民告诉记者,这次他被委托代理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吉安市公交公司将其所有运营的公交车改装或更换成有轮椅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车辆,并赔偿原告从2001年以来因无法享受免费乘车的损失20160元。
刘建民说,原来在诉讼请求中还有一条是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现在改成了1元,“之所以这样改,是因为我们是想把这个官司当作一个公益官司来打,并不想从中谋利。”
据刘建民介绍,吉安市公交公司在2001年曾公开承诺,给予盲人和下肢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提供每年每人1440次的免费乘车服务。
“他们承诺了服务,却没切实履行,我就要代表那些残疾人维权,而且这五年来我一直和他们交涉。”刘建民接着说:“无论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会将官司打下去,吉州区法院不受理,我就告到中院去。”
从2007年7月开始,刘建民就通过残联的渠道向吉州区各社区收集残疾人的资料,并逐个上门调查情况,当时筛选出了18个坐轮椅的残疾人,“经过解释,有14个人和我签订了授权委托书。”
声音
“公交车改装了,我们就可以出门了”
为了证实刘建民和残疾人签订的委托书的真实性,记者在吉安逐个走访了那14名残疾人。其中对于将来坐轮椅上公交车最迫切的,要属家住吉安市跃进路创天丽景城的徐进了。
从2002年双下肢高位截肢后,今年26岁的徐进就只能坐在轮椅上。徐进说,他父亲去年年底已去世,为了维持家用,母亲又外出打工,他平时生活都要叔叔婶婶照顾,出门不坐轮椅的话就需要人背,实在不能麻烦叔叔婶婶了,“刘建民代理我告公交公司的委托书上,我是亲自签字的。目的是促使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改装好,那样我坐轮椅出门也就方便很多了。”
“你认为在吉安市实施公交车无障碍改装是否现实呢?”
“这是个态度问题,如果公交公司认为无障碍设施就像汽车车门一样重要,认为我们这些坐轮椅的残疾人的出行也是他们必须考虑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很快就会得到解决。”徐进这样回答记者。
在吉安市井冈山大道针织内衣厂另一位双下肢高位截肢的残疾人胡群英家里,胡群英的丈夫说,刘建民代理残疾人和公交公司打官司是为残疾人办事。
吉安市残联
不支持状告公交公司行为
和14名残疾人对刘建民的热烈支持不一样,吉安市和吉州区两级残联对于刘建民告公交公司的行为表示不支持。
在吉州区残联,王唯慧理事长说,她是刚刚才知道刘建民因公交车没装无障碍设施把公交公司给告了,并认为刘的行为是对市政府的不理解,“解困房、低保这些,政府哪一项都是第一个想到残疾人,还有下肢三级以上残疾的残疾人乘公交免费的政策,都体现了市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他怎么还能去告公交公司呢?”
和吉州区残联的态度稍微有一点不同的是,吉安市残联副理事长肖昌敬认为刘建民告公交公司,百分之百是对的,但太过于超前,不符合吉安的实际。“公交公司是个国有企业,也是要靠市财政支持的,怎么可能拿得出钱来对公交车进行无障碍改装呢?再说,在国内到目前为止,也只听说北京有公交线路实行了无障碍运行,现在要在吉安也实行公交车无障碍改装,是太不现实的事情。”
肖昌敬还说,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对公交公司只要求对盲人实行免费乘车,而在吉安市,经过残联的努力,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对于下肢三级残疾的残疾人,市公交公司也实行了免费乘车,这已经是走在国内很多城市的前面了。
公交公司
刘建民曾提出用车体广告抵改装费
据吉安市公交公司的员工介绍,与刘建民的官司,公司方面一直是由副总经理施秋林处理的。
在电话采访中,施秋林说,在2004年,刘建民曾找过他,提议由某通讯公司出资给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改装,但要用公交车的车体广告换,他没同意。随后,他婉拒了记者提出要进一步采访的要求。
就向公交公司用广告换经费的事情,刘建民表示确实有过。
他认为自己是在给公交公司找一个可行的方法,但却被公交公司拒绝了,“这(公交公司)是明知可为而不为,所以我要代表残疾人向法院起诉,起诉公交公司不兑现承诺构成了消费欺诈和消费歧视。”刘建民说。
刘建民
愿意有条件地和公交公司和解
而在吉安市公交公司的公交IC卡办卡中心,记者看到,有一种面向残疾人发行的“爱心”IC卡,办理条件是要求申请办卡人是盲人或下肢三级残疾,并承诺除了要交少量的工本费和保险费外,每年持“爱心”卡可免费坐城区内公交车1440次。
“但那些需要坐轮椅的残疾人怎么办呢?‘爱心’卡只保证了部分残疾人享受免费乘车的权利,公交公司的承诺还是没有兑现。”刘建民说,他愿意和公交公司进行庭外调解,调解的前提条件是,公交公司必须给出个改装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来,并要进行有效监督。
刘建民说,打官司并不是他的目的,能在吉安这个地方促使公交公司多想一下残疾人出行需要才是他的心愿所在。而且他希望这个官司对全国坐轮椅的残疾人能安全乘坐公交车有促进作用。
“但现在这个案子遇到了阻力。”刘建民说,2月25日,吉州区法院通知他去,对他说这个案不能立案,但并没有提供书面的不予立案理由。“只是口头上告诉我,公交公司是爱心捐赠,并没有承诺一定改装,因此法院并不受理。”
2月26日上午,记者就是否立案一事咨询吉州区法院立案庭,对方表示记者的采访“概不接待”。
专家
企事业单位作决策时应考虑可行性
南昌大学MPA教育中心长期研究公共管理的陶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交公司向残疾人士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最终没有实现。虽然只是一个职业道德上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但做法也是不对的。
在构建和谐社会主旋律的大背景下,提倡建设诚信社会、诚信政府。企事业单位、政府在做出决策时,应该进行相应的调研,验证方案的可行性之后再向社会公布,这既是对公众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而江西师范大学社会学教授邱新有认为,当初公交公司向社会公开承诺对盲人和下肢三级残疾的残疾实行免费服务,其中不排除广告宣传的因素在里面,如今没有兑现,是一个道义上的问题,公交公司应该在大众媒体上向公众公开道歉。
律师
公交公司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交公司为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做出承诺,虽然没有实现,但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律师说。根据我国法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规定,公交公司承诺每年为残疾人提供1440次免费乘车服务,因为公交公司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所以这个承诺也不应成为他们的义务,这只能作为公交公司服务的一个目标。
“这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赠与又不一样。”杨律师进一步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就本案而言,“如果公交公司承诺向灾区某地捐赠一定数量的财务,如果没有履行,公众就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